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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资产管理规定
日期:2023-01-09 13:04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脱钩后行业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协会资产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管,定期对资产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

第十条  协会根据本规定,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协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配置资产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协会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协会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所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协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方。

第十八条  协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及会员利益。协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协会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章程和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协会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

资产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终止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协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协会的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定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经2022年12月1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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