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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官员:可再生能源发展受制
日期:2014-01-06 09:10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近期,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朱明先后撰文,以个人身份探讨可再生能源面临的体制机制约束。

    我国非化石能源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过去几年成绩斐然,但也正面临更深层次的矛盾和约束。两位主管官员分别为破除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发出声音。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不是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问题,而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回避问题,使可再生能源受到的制约越来越严重。”朱明认为,在发展战略上我国尚未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社会共识。《可再生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但在国家能源供应中的战略定位并未明确。

    2012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3.78亿吨标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仅10.3%,且弃风、弃水问题突出。相比之下,煤炭消费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7%,占全球煤炭消费量的40%,且仍以年均5%的速度增长。

    史立山认为,这暴露我国能源发展思路和管理体制机制缺陷,必须下大力气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在煤炭从业者看来,今后较长时期内,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依然不会改变。尽管当前煤炭市场供需宽松、产能过剩,但长远看供应仍不足。即便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15%,可再生能源对煤炭的替代作用仍然较弱。

    尽管国务院、国家部委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朱明认为可再生能源完整的政策体系仍未形成。这些问题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在多次征求意见后,仍未出台;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并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但是,相关部门并未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和优先调度管理办法,以及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监管办法。长期以来,发电调度实施行政计划管理模式。

    此外,国家尚未建立调峰、调频和备用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办法,传统电源缺乏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峰的积极性,两者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并未建立。现行电力管理体制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电网企业仍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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