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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5-03-20 15:50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关于出口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事,近期多家会员单位来电来信咨询协会,为此,协会秘书处就此问题分别咨询了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出口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因此,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出口需要交纳消费税。

请有关电池出口企业及早做好规划,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协会咨询电话:022-23959268   联系人:刘彦龙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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