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省政府出台的《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福建省将把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2014年到2015年,泉州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400辆,公交车和出租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非公交汽车
省市按国家同等标准补助
今明两年,福建省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泉州须推广1400辆,其中公交车400辆,乘用车(含公务、出租、私人)855辆,专用车(物流、环卫等)90辆,其他客车(含旅游、租赁、通勤等)55辆。
省、市将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
公交的士
新增或更新车辆须全部采用
2014年至2016年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省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
公用停车场
充换电设施须占20%以上
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经营场所集中充电
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
充换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