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出台《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四川省直机关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据悉,2014年,成都、泸州新购置车辆的30%须为新能源车型,省直机关和其他地区不低于10%;2016年,全省各级各地新购置车辆30%须为新能源车型,以后逐年提高。此外,新能源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从工信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
在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此外,四川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市(州)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方案》要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