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政府印发《临沂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计划2014年至2015年,在我市示范推广各类新能源汽车5000辆。
《方案》指出,我市重点突出公交、出租、物流、公务、环卫、私用六个领域,统筹推进城市交通、车辆产品、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四个解决方案,制定出台一揽子配套政策,建立具有临沂特色的“641”可持续电动交通推广模式。
根据方案,2014年至2015年,在我市示范推广各类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300辆、出租车1000辆、商贸物流配送车1300辆、公务车300辆、私家车2000辆、环卫车100辆。按照安全、开放、节能、环保的原则,面向全国,优选车型。新建电动公交车充换电站6座,公共领域交流充电桩3240个、直流充电桩20个,私人交流充电桩2000个。建立市级可持续电动交通系统车辆安全监控运行服务信息平台。
6个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方案
1.公交领域
目前,我市正在运营的城市公交车1066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145辆,占总数的13.6%。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城区规模的扩张,未来电动公交车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
1、城市电动公交示范推广方案。结合临沂城区现有4座公交充换电站和5座充换电站建设规划,科学调整、新增电动公交线路,通过新增、更新和提前报废等方式,两年内推广10米以上城市纯电动公交车200辆,其中2014年100辆、2015年100辆。
2、城乡电动公交示范推广方案。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确定我市临沭县为城乡电动公交试点县,通过新增和更新的方式,两年内推广应用7米城乡纯电动公交车100辆,其中2014年50辆、2015年50辆。
2.出租领域
目前,全市共有出租车2750辆,年更新约260辆。针对现有车辆难以满足市民需求的现状,成立新能源汽车出租公司,重点在车站、商场、医院、公交场站等人口密集场所设立停靠点。两年内新增插电式新能源出租车1000辆,其中2014年400辆、2015年600辆。
3.商贸物流领域
结合临沂商城国际化和国际商贸名城建设,根据我市商贸物流配送点多面广的实际,两年内新增1300辆,其中2014年500辆、2015年800辆。
4.公务领域
鼓励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更新公务车时积极采购新能源汽车。两年内计划推广插电式新能源乘用车300辆,其中2014年100辆、2015年200辆。
5.环卫领域
两年内计划推广电动环卫车100辆,其中2014年50辆、2015年50辆。
6.私用领域
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加快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个人购买插电式新能源乘用车。计划两年内新增2000辆,其中2014年800辆、2015年1200辆。
电动交通运行“硬件”建设
我市制定了可持续电动交通系统运行环境解决方案。其中,结合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将可持续电动交通系统有机融入城市建设和综合交通体系,制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的电动交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充分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要求
城市规划。①完善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在居民区、商业设施规划中预留电动汽车停车位,敷设地下管线,预留标准充电桩安装接口。按照电动汽车充电要求改造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在绿地、公园等场所设置小型电动汽车停车位。②完善旅游景区规划,在旅游景区设置专门电动汽车停车场和充电桩,供游客临时充电。③完善临沂商城商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园区规划,按照省级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建设规范要求,在各商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园区配送端点规划设置专门电动汽车停车场、货物装卸点和充电桩。④制定公共场所充电桩建设规划,在应急避难场所、医院、学校、公园等场所安装充电桩。
城镇规划。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结合城镇综合规划,根据地域人口及车辆密度,适度发展城乡电动交通,规划以县城为中心、乡镇驻地为节点、行政村为末端的城乡电动公交网络。
交通规划充分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加快修订完善《临沂市综合交通规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把建设可持续电动交通系统作为规划的重要目标。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充电站、电动公交线路和场站,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形成覆盖城区、连接城镇的充换电服务网络。
各县区制定考核目标:完成好要奖励,否则予以通报
为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除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外,各县区还要制定考核目标。
兰山区累计推广量不低于600辆;罗庄区、河东区、临沭县、沂南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累计推广量不低于350辆(其中,临沭县作为城乡公交新能源汽车示范县,推广任务包括100辆城乡公交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郯城县、兰陵县、沂水县、莒南县、费县、平邑县累计推广量不低于300辆;蒙阴县、临港区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50辆。
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