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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居住区安装充电桩征求意见 物业不得借机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鑫椤资讯
      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显示,既有居住区安装充电桩政策开始征求意见,物业公司不配合将被记入黑名单。

      住建委发布的新闻稿称,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区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在建成居住区规范安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市住建委在《北京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区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作为本市新能源小客车配套政策之一。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做好勘查现场、提供图纸、指认暗埋管线走向和现场施工等配合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的行为,各区县的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作信用记分和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安装充电设施要避免破坏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要及时修复,同时不得损坏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防护功能。明确了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

      社会公众如对《通知》有建议和意见,可在2014年6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bjwy8552@163.com或传真59958544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此外,北京市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日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北京市内全部高速路服务区、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都将建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内的自用充电桩将按居民电价标准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

      细则要求,充电设施的建设,从用户报装到验收接电全过程需要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的用电性质收取。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在公用充电服务方面,允许收取充电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正在研究中。近期,本市将组织首发集团等市属国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在全部高速路服务区、P+R停车场、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布局建设充电设施;支持金地等大型停车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首都机场等交通枢纽、加油站、公园、商超停车场等地建设充电设施。

      目前市民可在全市46个电力营业厅办理电动汽车充电卡,充值后可在公用充电桩充电。数据显示,目前本市共有新能源汽车6845辆,其中3400余辆是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出租车、驾校用车等。目前通过摇号配置上牌的新能源小客车为320辆,5月份上牌的为216辆。截至6月6日,申请安装私人充电桩的有109人,其中8户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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