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我省新一轮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奖补政策启动。近日,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对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法、资金拨付程序等作进一步完善。这一轮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2年。
“十三五”时期,为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省实施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2020年底即将到期。为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我省启动新一轮奖补政策,新政策更加聚焦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加氢站建设与智能化改造,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建设、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培育的支持。
新一轮奖补资金更为优化灵活。之前,为提高设区市政府统抓能力,原省级奖补资金以10个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支持全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有关县(市、区)。本次修订后,将资金分配对象调整为市、县(市、区),省里直接分配到县(市、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
据悉,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这笔奖补资金适当调减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分配权重,增加新业态培育分配因素。我省新一轮奖补资金将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等4个方面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20%、30%、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