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曲晓力作为当升科技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曲晓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