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防范;
2、本协议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龙汽车”或“甲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实施以日后签订的正式业务合同为准,相关内容(如需)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仅是框架性协议,并非正式合同,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尚未签订, 故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4、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战略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五洲龙汽车签署了《关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循环再造动力电池材料等业务上开展合作,通过双方的合作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树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循环经济典范,共同为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战略性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战略合作协议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
成立日期:2002年05月17日
注册资本:375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103号
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零配件、汽车底盘、汽车钢板弹簧、汽车总成及辅助材料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展览、展示。对汽车车厢焊接成型后进行喷涂并对全车组装(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60号公告经营);普通货运。
五洲龙汽车总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是国内最早从事新能源客车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总占地面积110万平方米,员工10000余人,技术研发人员1000多人。五洲龙公司依据“立足深圳,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企业发展理念,从2009年开始,先后在重庆、沈阳、揭阳等地投巨资成立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子公司,其产品涵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所有关键环节,目前已具备整车年生产30000台、钛锰合金动力锂电池3亿安时的生产能力。集团以 “五洲龙”牌新能源客车为主导产品,即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清洁燃料客车,同时还包括传统柴油客车及公交车系列和专用医疗车辆系列。目前有国家公告目录品种多达150多个,车长范围6~13.7米。产品不仅畅销国内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地区,还远销中东、拉美、非洲、亚太等地区的40多个国家。海外销售配有专业的国际售后服务团队对客户进行实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都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公司与五洲龙汽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领域内开展合作,甲方将其符合乙方回收标准的废旧电芯、模组、极片、退役动力电池包交由乙方处置,共同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保证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与规范处理。乙方负责承接甲方所交售的废旧动力电池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部门规定予以处理利用,保证处理利用过程中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远战略发展规划,该合作协议内项目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发挥公司综合业务优势,切实提升公司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领域的发展,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和五洲龙汽车在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循环再造动力电池材料等业务上开展合作,共同打造“报废电池与电池废料一电池原料再造—动力电池材料再造”的高端绿色供应链合作模式,是落实国家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要求的具体实践,符合绿色发展的时代需要,通过双方的合作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树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循环经济典范,对公司建设领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与回收产能意义重大。
(3)《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合作的基本内容及合作原则进行了约定,但具体合作项目及合作模式尚存在不确定性。
(4)《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战略性协议,旨在表达双方初步的合作意向及合作方式,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