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是什么?
答: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问:不在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不在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可根据车辆“燃料种类”为“纯电动”、“燃料电池”,“排气量”为“空”或“0”以及“核定载客”为“9人(含)以下”等条件判断。
问: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同时符合的标准是什么?
答: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同时符合的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
问:优惠政策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优惠政策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优惠政策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