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4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产业[2017]377号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4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甘发改产业[2016]10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4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
三、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利用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原有冲压、焊装、涂装、总装车间及生产线并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新建动力电池存放库等设施,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项目不新增产能,达产后形成4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
四、项目总投资88116.09万元,其中利用原有固定资产39132.86万元,新增投资48983.23万元。新增投资中,建设投资39561.3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421.88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企业自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批。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