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十二五”计划的收官之年,是39个城市、城市群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2013—2015)的最后一年,也是国家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第一年。这一年,因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涌现出了超乎寻常的“热情”,被大家称为“高热年”。透过表象,有两个重要现象值得思考。
第一,在国家高额补贴政策的扶植下,39个推广应用城市、城市群2015年当年的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就达到30万辆,是2013—2015年三年完成累计推广量38万辆的80%,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中到2015年保有量(50万辆)目标的60%。这种增长幅度和方式的背后显然有不理性因素在驱使,应当引起行业的深思,其间暴露出的个别企业违法“骗补”或急功近利追求补贴的行为,以及行业管理缺陷等问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完善政策执行办法,加强企业诚信监管,以确保下一步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二,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尚未取得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酝酿进入纯电动汽车生产领域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地方开始招商引资、注册公司甚至建设工厂。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27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际上我国并不缺少纯电动车生产企业,目前这类企业已有上百家,国家主管部门之所以发布《管理规定》,据我理解,有三个主要目的:一是引导、规范产业的发展方向;二是要吸纳一些真正掌握核心技术、有持续发展实力并有发展纯电动乘用车事业激情的企业进入纯电动乘用车研发、生产领域,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实现发展目标;三是给无生产资质的“有志者”和有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平等发展的机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纯电动乘用车领域形成有强烈激发性的新竞争格局。因此,《管理规定》虽然对新建企业投资总额和生产纲领不再设置最低要求,但对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和建设内容,比传统汽车有更严格的审查办法和考核标准。换句话说,投资准入的门槛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
然而,国家发布《管理规定》的初衷并没有被一些企业所理解。据了解,目前已有几十家企业准备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这些企业的成分复杂,目的多样,水平参差不齐,显然不会全部得到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针对当前的这种发展热度,部分企业需认真思考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认为:纯电动汽车没有发动机和变速箱,技术简单,是容易取得乘用车生产资质的机会。这是一种很不成熟且致命的误区。
纯电动汽车是汽车领域中一个全新的产品,虽然其功能与传统汽车完全一样,但其产业链构成、核心技术的内涵与传统汽车大不相同,车体结构和生产工艺也比传统汽车多样化,需全新开发。目前世界各国研发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的企业仍处于探索、积累阶段,尚未形成像传统汽车一样可以借鉴的、成熟的设计规范和固定的生产研发模式。这基本决定了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生产比传统汽车更具创新性和挑战性。其本质是:纯电动乘用车电驱动系统的动力特性、重量,动力系统在整车内的布置方式,整车、电池、电机、充电等多元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以及更高的安全性要求和不同于传统汽车的整车标准和评价体系等,都要求研发生产企业要掌握与传统汽车不同的或更全面的整车集成、匹配、轻量化和调校技术。这些都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形成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因此,自主、全新正向研发一辆在性能上能达到传统汽车水平的纯电动乘用车,绝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这是一个需要持续投入、高技术、前景好风险也高的新兴产业,而我国具有通过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汽车制造强国的基础优势。这也正是《管理规定》强调自主研发、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的重要原因。目前有些企业并没有理解这种要求的内涵。尤其是,一些没有研发能力和研发基础的企业,自己不参与、完全委托国内外研发机构为其开发样车。实际上,这些企业是为别人创造积累研发经验和数据的机会,在为别人花钱买单,是浪费时间的短期行为。
另外,关于互联网企业进入纯电动乘用车生产领域的问题,行业内外十分关注。2015年各类媒体对互联网企业造车做了大量宣传和评介。过度炒作会干扰、误导行业、企业的发展思路和决策。我认为,汽车行业应该欢迎并支持互联网和电子产品企业加入到新能源汽车产业中来,因为他们是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重要力量,而纯电动汽车又是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最佳载体。建议这类企业放低身段,认真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准确定位,与国内具有整车集成、匹配技术的优势企业联合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共同开发出高水平的纯电动乘用车,最大限度提高纯电动乘用车智能化、网联化水平,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理性地认识、分析2015年的发展经验教训,深刻理解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内涵,对于保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十分必要。
诚挚地期盼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能够在未来几年真正冲出几匹黑马,驰骋在国际竞争的舞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