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补贴范围
《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提出,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6-2019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50%、60%、70%、80%。
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
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
“十三五”建设6万多个充电桩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重点做好用户居住地、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16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
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老旧小区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
新设企业5天办结执照
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
以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为重点,瞄准产业发展短板,采取有力措施,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超前研究新一代电池。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省级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零配件产业研究院。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标准,促进推广应用。
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