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贵州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5个方面共23条意见,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在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方面,意见提出,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开辟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提供新能源汽车新车入户自主选取车牌便利,增加号牌选择范围,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开通新能源汽车省内异地检车零距离等服务。意见明确,实行汽车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的城市要尽快出台政策措施,确保新能源汽车不受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等限制,其他城市(地区)今后不得出台限制新能源汽车上牌和上路行驶的政策措施。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意见提出,研究制定省内收费公路减免新能源汽车通行费的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2小时停车费。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协同能源、电力、住建、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实施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逐步规范和提高服务质量。
意见明确,加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采购力度,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5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确保逐年提高。各地区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根据意见,贵州拟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在我省生产或销售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施补助。对本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补助外,本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意见还明确,通过逐步降低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