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7月14日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执行,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到11.4万元。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差额支付车款。不仅如此,新能源汽车还能享受不限购、直接上牌照的便利。
湖南:
7月2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湖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
南京:
南京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日前下发了《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南京市级财政将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同时,充换电设施建设也将获得一定比例补贴。纯电动乘用车3.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3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宁波:
8月15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在示范推广期间,对购买符合国家和宁波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20%的补助。除老三区外,其他县(市)区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可参照实行,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青岛:
8月1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公告,正式印发《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实行退坡机制。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2013年国家补贴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国家补贴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此之外,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车都是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本市财政补助。
太原:
9月24日,太原市出台《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购买一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可享受8万元的各项补贴。为推广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层面,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国家补贴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资金为6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贴资金为3.5万元。太原市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购买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
甘肃:
甘肃省政府近日印发《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超前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同时自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杭州:
杭州市政府官网公布《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正处于网上听证状态,该办法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标准是: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这意味着纯电动客车可以获得30-50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动(含增程式)客车可获得25万元补贴。此外,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公交)补助办法另行制定。